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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8-07-04 | 點閱數: 53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7 年 6 月 6 日衛部救字第 1071362208 號函
辦理。
二、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 條規定略以:「基於公
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
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 5 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
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合先敘明。
三、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
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
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
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
會志業,以玆適法。
四、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
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https://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
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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