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5-12 | 點閱數: 91
  1. 依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114 年 5 月 7 日南市人給字第 1140670820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5 月 15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0717737 號函辦理。
  2. 依銓敘部函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所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6 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0 條第 3 項、第 72 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 13 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大陸委員會 114 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及同年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又大陸委員會針對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或第 26 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3. 依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0048256 號函所載,依兩岸條例第 26 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0 條第 3 項、第 72 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3 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原則,「設有戶籍」請依前開陸委會函令辦理。
  4. 詳如附件。
  •  
    1) 銓敘部函_1145817851_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含「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領用護照,停止月退、優存利息、遺屬年金、月撫卹金.pdf
  •  
    2) 教育部函_1140048256_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含「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領用護照,停止月退、優存利息、遺屬年金、月撫卹金.pdf
:::

學生專區

閱讀專區

登革熱防疫專區

站內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