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113 年 12 月 27 日環循永字第 1136127558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公告正式實施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 180 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亦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供消費者自由取用,惟 SPA 、游泳池等附屬設備、服務設施、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則不在個人衛生用品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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