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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11-25 | 點閱數: 75

一、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相關事項如下:

    (一)職場霸凌定義: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濫用權力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致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受羞辱、被孤立及受傷。

    (二)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繼續行為所致者,自行為終了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申訴之受理機關(單位)如下: 1.涉及霸凌者之服務機關。 2.涉及霸凌者如為服務機關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三)申訴書及相關管道如附件揭示,亦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首頁/常用捷徑/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提出申訴,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列管案件後續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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